發(fā)布時間:2011-12-01 16: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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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就這些問題咨詢了相關部門和律師。
馬女士:在一個單位工作已經11年了,單位說工作不需要了就解聘了,又多給了11個月的工資,想問是否合理,可否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馬女士在于洪區(qū)一家電器制造公司連續(xù)做了11年的工人,之前一直是每三年重新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今年12月20日就是馬女士合同到期的日子,可就在前一段時間,單位向馬女士提出了解聘,并補給馬女士11個月的工資。
“我都干了11年了,怎么能說不要我就不要了呢?”對于單位發(fā)出的通知,馬女士感到無法接受。
記者回信: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無故解聘。
沈陽市總工會負責政策咨詢的工作人員表示,正常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聘,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內容,馬女士已經在同一家單位連續(xù)工作了11年,如果她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不能說解聘就解聘。
但是,工作人員也提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大家普遍認為的“鐵飯碗”,只是合同中無需寫明具體年限,但是合同的內容,例如員工提出離職的方式和單位解聘員工的方式與正常的有年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如果馬女士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單位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還是可以向馬女士提出解聘。如果過程中出現(xiàn)勞動者認為不合理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隨后,記者咨詢了于洪區(qū)勞動局仲裁科,工作人員表示,馬女士可以提出仲裁,但要看其訴求是什么,如果只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如果要求單位進行賠償,能否賠償、如何賠償要按《勞動合同法》并結合具體情況。
同時,遼寧百聯(lián)律師事務所主任崔修濱也認為,在馬女士這種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過程中出現(xiàn)勞動者認為不合理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jiān)察。
來源: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