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16 17: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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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約步驟
聘書只算要約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已發(fā)聘書,但仍必須向仲玫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的關鍵在于聘書是否屬于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是,公司當然不必每月向仲玫支付兩倍工資;反之,則應每月向仲玫支付兩倍工資。
而事實上,聘書并不屬于書面勞動合同:首先,本案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聘書屬于公司經過面試后,希望與仲玫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接受則意味著承諾,雙方還應當據此簽訂勞動合同。
沒有必備條款
聘書不算合同
其次,本案聘書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秳趧雍贤ā返1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包括:勞動內容、勞動期限、權利義務等等九項條款。現實中,如果聘書的內容具備了必備條款,勞動者也簽字認可,表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聘書因轉化成了勞動合同,而具備勞動合同的效力;而勞動者未直接簽字認可,則意味著尚未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對仲玫所發(fā)聘書只對仲玫的工作崗位、工作報酬、聘期進行了說明,且只有公司單方蓋章,并沒有包含其它必備條款,也未經仲玫簽字認可,故不能視為勞動合同。
來源: 中工網——《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