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08-03 16: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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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秦是一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011年1月21日進入某建筑安裝公司從事設備安裝、調試等工作。正式入職后,雙方始終未曾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老秦每月工資為人民幣1600元,以現金加簽收的形式發(fā)放。今年五一過后,建筑安裝公司以老秦的專業(yè)技能水平達不到要求為由口頭將其辭退。老秦隨后要求建筑安裝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建筑安裝公司以老秦是協保人員,雙方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
[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追索雙倍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勞動爭議,其特殊之處在于爭議雙方形成的是特殊勞動關系。那么,什么是特殊勞動關系,其與標準勞動關系又有何不同呢?
所謂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條件,例如本案中提到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另外停薪留職人員等與新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也是特殊勞動關系。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特殊勞動關系只部分適用勞動法律法規(guī),只參照執(zhí)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這三項勞動標準。諸如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帶薪年休假等等,由于上述各類標準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勞動標準,也不屬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均不適用于特殊勞動關系。
回到本案,雙方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系,F老秦與建筑安裝公司未就雙倍工資差額和終結特殊勞動關系后的賠償事宜做出過任何約定,所以老秦要求建筑安裝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